外購子公司生產的同類貨物是否可以享受免抵退稅政策
【問題】
我們公司自己生產的貨物,與外購子公司生產的同類貨物一起出口給我們的同一個客戶,外購子公司生產的同類貨物是否可以享受免抵退稅政策?
【答案】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適用免抵退稅辦法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二)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