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部分外購貨物出口能否適用免抵退政策
【問題】
生產企業部分外購貨物出口能否適用免抵退政策?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
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二條第(一)項“免抵退稅辦法”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第二條規定,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公司外購產品出口符合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或者你公司屬于附件5中的列名生產企業,可以適用免抵退稅政策,否則適用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