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海水養殖,是免征企業所得稅還是減半征稅
【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海水養殖,是免征企業所得稅還是減半征稅?
【答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企業(含企業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海水養殖業務,可按照上述文件規定適用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