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稅務局明確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關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減輕納稅人涉稅資料報送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號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等規定,現就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財務會計報表報送范圍
在甘肅省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外,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二、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種類
(一)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當按期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獨立核算的年納稅額800萬元以上的企業,還應報送現金流量表。
(二)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應當按期報送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或業務活動表)。
(三)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免于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四)全國千戶集團總部及其成員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全國千戶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納稅申報時附報財務會計報表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67號)執行。
三、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
(一)納稅人在甘肅省內繳納(或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其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限與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期限一致。即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于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對應期間的財務會計報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二)納稅人不在甘肅省內繳納(或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于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報送對應期間的財務會計報表;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上述規定中的報送日均含本日,如遇有法定休假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順延。
四、報送途徑
(一)采用互聯網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可通過甘肅省電子稅務局等稅務機關認可的互聯網渠道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已通過互聯網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不再報送紙質報表。
(二)未采用互聯網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稅場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五、其他事項
(一)納稅人應將其適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報稅務機關備案,根據備案的財務、會計制度類別報送對應種類的財務會計報表。
(二)納稅人應對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六、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