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施工企業預付款項取得0稅率的普通發票是否合規
【問題】
向施工企業預付款項取得0稅率的普通發票是否合規?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編碼612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建筑服務預收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施工企業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應開具“建筑服務預收款”普通發票,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稅率欄為0的發票不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