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約定在不同的年份種植玉米或大豆,是否屬于租賃土地
【問題】
我公司租賃土地,但是出租方約定我公司必須在不同的年份種植玉米或大豆,按照新租賃準則這種情況是否屬于租賃?
【答案】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號)第四條規定,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第五條規定,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并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第八條規定,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內的使用:
……
(二)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開始前已預先確定,并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并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出租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方必須在不同的年份種植玉米或大豆,屬于上述規定的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開始前已預先確定的情況,因此,您公司租賃土地的合同屬于租賃準則規定的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