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嗎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提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根據上述規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采取出包方式,則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未采取出包方式,則不可以預提基礎設施建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