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五年的虧損能否在分立企業繼續彌補虧損
【問題】
企業分立符合一般性重組,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五年的虧損能否在分立企業繼續彌補虧損?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五)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分立符合一般性重組,被分立企業的虧損不能結轉到分立企業,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