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問題】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
【答案】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五條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和繳納地點,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相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依據上述政策,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發生時間同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為境內提供文化服務和娛樂服務的納稅人,則應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中關于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 ...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