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的企業,所得稅清繳匯算是否有相關具體的規定
【問題】
籌建期的企業,所得稅清繳匯算是否有相關具體的規定?
【答案】
參考國稅函〔2010〕79號中“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國稅函[2009]9號中“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