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扣除問題
問:我公司在籌建期已發生了很多業務招待費,年底所得稅匯算對業務招待費的要求是不超過收入的。0.5%及0.3%,開辦期間可是沒有收入的呀!不知在籌建期間無收入的情況下業務招待費如何稅前列支?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在開辦費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也應該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相關限額列支規定,超過部分做納稅調整。
籌建期間所得稅一般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因為籌建期間即未發生收入也未列支費用。所以籌建期間未取得收入一般并不涉及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會計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一次性列支開辦費,此時企業一般已取得收入,開始生產經營年度所得稅匯算時業務招待費按超過當年銷售收入限額比例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即可。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在開辦費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也應該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相關限額列支規定,超過部分做納稅調整。
籌建期間所得稅一般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因為籌建期間即未發生收入也未列支費用。所以籌建期間未取得收入一般并不涉及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會計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一次性列支開辦費,此時企業一般已取得收入,開始生產經營年度所得稅匯算時業務招待費按超過當年銷售收入限額比例的部分進行納稅調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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