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大型設備單價低于500萬,可以選擇在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問題】
我公司2019年12月份購入的大型設備單價低于500萬,12月份付款對方12月份開具增值稅發票,可以選擇在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您公司購入設備的購進時點為2019年12月份,即使12月份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次月為2020年1月,因此,該設備應選擇在投入使用的次月所屬年度(即2020年)一次性稅前扣除,不能在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財務人都在看的:
·[熱點]代扣代繳增值稅還是不明白?看此篇!
·個稅匯算清繳前專項附加扣除關注六個點
·[風險]再次提醒!年終結賬注意事項!
·[干貨]關于納稅信用修復的那些事兒~
·[關注]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如何繳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