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東借款支付的利息滿足資本化的條件,利息支出可否資本化
【問題】
企業向股東借款專門用于在建工程支付的利息滿足資本化的條件,其利息支出可以資本化嗎?
【答案】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2006)》(財會[2006]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用指南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門借款應當有明確的專門用途,即為購建或者生產某項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通常應有標明專門用途的借款合同。
綜上規定可知,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并沒有規定不包括股東借款。因此,企業向股東借款專門用于在建工程支付的利息滿足資本化的條件,其利息支出應予以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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