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的稅款能否在補交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題】
稅務局現在對我們2016-2017的納稅情況進行稽查,根據稽查結果讓我們補以前年度的城建稅、教育附加和房產稅,那補繳的稅款能否在補交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案】
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貴公司接受稅務稽查,對稅務查補以前年度的稅款,可以按上述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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