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享受出口退稅后還有留抵,可以享受留抵退稅嗎
【問題】
公司為生產企業適用免抵退出口退稅,有出口外銷業務和內銷業務,享受出口退稅后還有留抵,可以享受留抵退稅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第八條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因此,您公司如果符合上述39號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留抵退稅條件,可以享受進項稅額留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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