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公司自2000年累計虧損為900萬,如何彌補
【問題】
2016年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合并時被合并公司自2000年累計虧損為900萬,是否可以按每年80萬元彌補?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十六條 《通知》第六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所以,被合并企業五年內發生的虧損才可以按文件規定的限額進行彌補,已發生5年以上的虧損不可以在合并企業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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