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建筑服務發票的名稱為建筑服務*項目名稱,是否可以
【問題】
支付工程款收到施工方開具的建筑服務的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為建筑服務*項目名稱,是否可以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關于建筑服務的規定如下:
綜上規定分析可知,施工方開具工程款的發票,其“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應為建筑服務*工程服務,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的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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