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問題】
我們是河北的會員,問一下單位給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是否免個稅?
【答案】
參考《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 》(冀地稅發〔2009〕46號)的相關規定,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發放的通訊補貼,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僅針對于河北省,其他地區 請參考當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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