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取得的車補、車貼收入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天津)
因私車公用或其他原因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車補、車貼,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58號)文件中規定可在車補、車貼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一定的“公務費用”,但我市尚未全面實行公車改革,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2015年8月之前,我市所有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均未進行公車改革,可減除的公務費用為零,發放的車補需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5年8月后,實行公車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按我市規定標準發放的車補免征個人所得稅。未列入公車改革的單位(如各類企業等),發放的車補仍需全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待實行公車改革后再執行有關免稅規定。
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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