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為獨立核算,可否單獨適用小微企業享受小微企業的優惠
【問題】
分公司為獨立核算,可否單獨適用小微企業享受小微企業的優惠?
【答案】
《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83.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國稅總局答復,分公司雖為獨立核算,但不可單獨適用小微企業享受小微企業的優惠。分公司的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應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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