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大型設備,增值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認
【問題】
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大型設備,該大型設備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認?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大型設備,該大型設備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商品時,即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因此,對于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設備,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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