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對外出口委托加工產品可以按視同自產享受出口退稅嗎
【問題】
企業購入蠶豆之后賣給加工企業,我公司委托加工企業繼續加工后銷售給我公司,我生產企業對外出口可以按視同自產享受出口退稅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的第二條規定,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
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您公司不符合上述委托加工視同資產貨物,因此,您公司委托加工企業繼續加工蠶豆之后對外出口不能按視同自產享受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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