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費用未取得發票,能否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扣除
【問題】
我司2018年向銀行貸款,支付的利息費用我司已作為財務費用列支,但未取得發票,如果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仍然未取得該利息發票,而是在匯算結束后6月份才取得發票的話,此利息費用能否在2018年扣除?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
第十五條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因此,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是6月份取得,利息支出也可以在2018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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