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結賬,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的處理
每年這個時候,財務人員總會因為這些問題被困擾:當年沒有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要作賬嗎?如果取得的發票是次年才開具的,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如果在次年才取得上年度開具發票,還可以入賬嗎?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2018年的費用只能在2018年扣除,2019年不可以列支2018年的費用。具體對年末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怎么處理,下面我們就一起來分析一下。
一、 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發生在2018年的成本費用,無論是否取得發票、無論能否在稅前扣除,都要進行會計處理,這樣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所以,企業按年度收付的租金不管是否收付、是否開具發票,都要確認2018年租期的收入或費用;
借貸的利息費用或利息收入,不論是否收付、是否開具發票,都要在2018年占用資金的期間確認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員工工資及年終獎不管是否支付,都要在對應的員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成本費用;
還有,沒有來得及報賬的員工的出差費用,以及沒有取得發票的其他費用,在2018年度發生的,也要統統計到2018年的賬期內。
這時財務就會說了,其他部門發生的費用沒有報賬,財務又不知道,怎么作賬啊?
對這種情況,建議公司形成一項制度,規定在每年12月月末前,各部門統計本部門當年已發生未報賬的費用,有票的報賬,沒有發票的將金額通知到財務,對于沒有按規定執行的,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比如不予全額報銷。為保證規定執行,財務也可以在每年12月初就該事項發通知提示各部門。
二、 稅務處理
2018年沒有發的工資,只要在2018年匯算清繳結束前發放,就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不需要納稅調增。
——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企業在2018年發生的沒有取得發票的費用,只要在2018年匯算清繳結束前取得發票,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結束時還沒有取得發票的,2018年年度所得稅申報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在2018年發生的沒有取得發票的費用,在2018年匯算清繳完成后才取得發票的,要提供專項情況說明,到稅務局柜面調出2018年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重新填寫,將對應的成本費用扣除。但要注意,發票應當在2018年后5個年度內取得。
——政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最后提示一點:不能完全以發票開具的時間作為業務發生的時點。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