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企業之間借款支付利息依據對方開具的收據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
兩個企業之間借款支付利息依據對方開具的收據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的第一條第(五)項的貸款服務規定如下: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兩個企業之間借款并收取借款利息,屬于貸款服務,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支付借款利息的企業應向收取利息的企業索取增值稅發票,依據發票在稅前扣除,且稅前扣除的利息不能超過金融機構的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超過部分應納稅調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