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在所得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對方開具發票
【問題】
公司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在所得稅前扣除時是否需要對方開具發票?
【答案】
依據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另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公司給予客戶的現金折扣,在所得稅前扣除時是不需要對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