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沒取得發票的成本可否根據完工單據作為結轉扣除
【問題】
房地產企業銷售開發產品后,一部分成本沒有取得發票,可以根據對方提供的完工單據作為成本結轉扣除嗎?
【答案】
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 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ㄒ唬┏霭こ涛醋罱K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ǘ┕才涮自O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ㄈ蛘辖坏形瓷辖坏膱笈鷪蠼ㄙM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