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問題】
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目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于企業計提的準備金準予扣除的有:證劵行業、金融企業、保險公司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共四類。除這四類企業外,其他企業計提的準備金不可以稅前扣除。這四類企業計提的準備金允許的相關規定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11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根據上述規定,計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損失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