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組,子公司虧損轉到母公司可彌補幾年
【問題】
母公司合并子公司符合特殊性重組,子公司的虧損轉到母公司可以彌補幾年?
【答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四)項第3小項規定,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 年第4號)第二十六條規定,《通知》第六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是指按《稅法》規定的剩余結轉年限內,每年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
根據上述規定,子公司的虧損不能超過“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且該虧損限額在被合并企業虧損的剩余彌補年限內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