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5月1日前取得的貨物,稅率按照16%還是17%
【問題】
去年10月份購入貨物現在拿到17%稅率的發票已經認證通過,今年8月份作為樣品贈送視同銷售的稅率是否16%?稅務機關比對是否有異常?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銷售貨物的是發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前,增值稅稅率為17%;企業銷售貨物的是發生在2018年5月1日及之后,增值稅稅率為16%.企業去年10份購入貨物,當時的增值稅稅率為17%,今年8月份作為贈品贈送,則贈送樣品視同銷售行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在2018年5月1日之后,則贈送該樣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6%,是符合增值稅相關法規規定的,因此稅務機關比對不會有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