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抵押且辦理產權證但未使用的開發產品是否繳納房產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用于抵押且辦理產權證但未使用的開發產品是否繳納房產稅?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但對于抵押是否屬于政策中的“已使用”情形,各地口徑差異較大。
如:湖南省株洲市地稅局: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作抵押后,仍作為新建商品房銷售,也未實際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則不征收房產稅;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轉為自持物業的,不論是否抵押,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江蘇省鹽城市地稅局在例行檢查中發現,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建成16套別墅,辦理了房產證并登記到自己名下,且用于銀行抵押貸款,遂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