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購房如何繳納房產稅
鑒于納稅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商品房時,房地產開發公司和購買方均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的規定,應由購買方繳納房產稅。
根據[1987]市稅三字第124號文件“根據本市房產稅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稅房產,不分新舊程度,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均按賬面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1987]市稅三字第834號文件“企業購入的房產,應按賬面價(購入價),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征收房產稅”和[1987]市稅三字第334號文件“根據總局[19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件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即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規定精神,對于分期付款購房,應以房屋實際應付價款總額扣除30%后的余值作為征收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對于納稅人購入的房屋和土地,應自購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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