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核定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政策依據是什么
稅務機關給企業核定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案】
稅務機關核定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政策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