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的會員費還未消費,轉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是否合法
【問題】
羽毛球館預收的會員費會員還未消費稅務機關讓轉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否合法?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依據您的描述,羽毛球館預收的會員費應屬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根據上述規定,羽毛球館預收的會員費會員還未消費稅務機關讓轉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是不符合稅收法規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