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號70號文中退稅比例是如何計算的
【問題】
財稅「2018」70號中退稅比例是怎么計算的?
【答案】
財稅「2018」70號:1.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實際經營期間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所以,可以享受退稅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完稅憑證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上載明的增值稅,以計算方式抵扣的增值稅不在退稅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