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形成的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或者攤銷
【問題】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是否可以加計扣除或者攤銷?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 二、研發費用歸集(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同時參考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0號公告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