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能否作為征稅收入加計扣除
【問題】
公司取得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能否作為征稅收入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第條(五)項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七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不征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取得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可以作為征稅收入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