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支機構,增值稅應該如何申報
【問題】
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支機構,增值稅應該如何申報?
【答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現將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政策通知如下: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應將審批同意的結果,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區、市)范圍內的,經省(區、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未申請匯總納稅的總分支機構應該分別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