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提示“差異較大”,一定有問題嗎
風險提示 “增值稅銷售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年報營業收入差異較大”,一定有問題嗎?
近日,一位會員朋友收到稅務局風險提示通知“2020年增值稅累計銷售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年報營業收入差異較大”,讓企業自查,這項提示就一定有問題嗎?其實,企業遇到該類提示不要驚慌,查明差異原因,如果原因符合各稅種的規定,可列明緣由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處理,小編梳理了該公司的緣由與大家聊聊。
緣由一:
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與企業所得說納稅義務時間不一致所致
2020年12月初該企業將辦公室出租給其他公司使用,月租金5萬元,一次性收取2年的房租120萬元,并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年度此業務增值稅上確認銷售額120萬元。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2020年該業務在企業所得稅上僅確認收入5萬元,增值稅銷售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年報營業收入差異115萬元。
緣由二:
捐贈、福利等視同銷售行為未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
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增值稅上需要視同銷售,該企業也按照規定申報了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會計處理時計入了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科目,但是企業的辦稅人員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漏申報了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收入,導致增值稅銷售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年報營業收入差異50萬元。實際上,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處理時,同時調整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并不影響最終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但申報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處理還是至關重要的。
緣由三:
移送分公司的貨物增值稅上需視同銷售處理,但企業所得稅由總分機構匯總申報
該公司有一家分支機構,2020年銷售分公司貨物300萬元,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企業所得稅上總分公司匯總納稅,并未體現該筆銷售額,也無需體現。2020年該業務在企業所得稅上僅確認收入0萬元,增值稅銷售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年報營業收入差異300萬元。
以上為該家公司2020年增值稅累計銷售收入與企業所得稅年報營業收入差異較大的主要原因。第一、第三項緣由形成的差異是必然的,一旦企業有發生也無法避免;第二項緣由企業是可以避免的,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一定要記住也需要視同銷售,且不會影響最終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所以,企業如果收到稅務局的風險提示先不要驚慌,查明緣由至關重要。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