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出發票是否必須顯示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
【問題】
2018年1月1日開出的發票是否必須顯示“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應當顯示“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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