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沒有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可否收取
【問題】
收到2018年1月2日開具的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項目沒有打印出“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是否可以收取?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所以2018年1月2日收取的沒有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項目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發票屬于不合規的發票,應當退回要求重新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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