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藍字發票
【問題】
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藍字發票?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如果是銷售方開具信息表,對于已經交付購買方的專票,購買方需要將未用于申報抵扣的藍字發票的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給銷售方;對于購買方開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購買方已經將專票用于申報抵扣,根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如果未用于申報抵扣,但是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也無需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