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發生減值且會計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匯算清繳是否納稅調增
【問題】
我公司的存貨由于市場價格原因發生了減值,會計上計提了資產減值損失,請問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否需要納稅調增?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