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應重點注意的幾個稅會差異
稅法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目的和規范的內容不同。從目的來看,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同時兼顧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從規范的內容來看,稅法規范了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利益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因此,稅法與會計準則不可能完全相同,必然存在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中,老顧提醒大家應該注意以下這幾個比較常見的稅會差異事項。
一、對外捐贈支出
比如某公司將一批自產產品用于公益性捐贈
會計處理:依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外捐贈由于不滿足上述條件第(4)項條件,是不能確認收入的,會計核算應該計入營業外支出,一般納稅人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收-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所得稅處理:《企業所得的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比如某企業銷售大型設備一臺,款項分5期收回,每年的12月31日為每期的收款日。
會計處理:依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所得稅處理:《企業所得的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對于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業務,會計上每期確認的利息收入,所得稅匯算時應該做納稅調減處理;對于第一年會計上比稅法上多確認的收入,應該做納稅調減,對于以后期間會計上沒有確認的收入,所得稅匯算時應該做納稅調增。
三、關于存貨跌價準備
某企業在12月31日對庫存商品進行減值測試,計提了100萬元跌價準備。
會計處理:依據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2006)》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賬務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存貨跌價準備
所得稅處理:《企業所得的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對于會計上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該做納稅調增處理。
四、固定資產折舊
1、關于折舊范圍
會計處理:依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所得稅處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因此,對于會計上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該做納稅調增。
2、關于折舊年限
會計處理:依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也就是說,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由企業自行確定。
所得稅處理:《企業所得的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因此,對于因會計和稅法折舊年限不同造成的折舊額差異,應該按照如下規則處理:
1>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五、關于無形資產攤銷年限
會計處理:依據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所得稅處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財稅〔2012〕27號規定,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依據上述規定,對于會計和稅法攤銷年限不同造成的差異,在匯算清繳時應該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