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建筑勞務分包款取得的差額開具專用發票能作扣除憑證嗎
【問題】
我們是建筑公司,目前有一個老項目,今年支付建筑勞務分包款取得的是勞務派遣公司差額開具的5%的專票,這個發票能否作為建筑公司差額納稅支付分包款的扣除憑證?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依據上述規定,勞務派遣的這個發票不能作為建筑公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合法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