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工程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計算項目預繳的增值稅
【問題】
建筑企業異地承攬建筑業務計算預繳的增值稅時,A工程項目工程完工取得工程款時因A工程項目的分包方還未給開具開票,但取得了B工程項目的分包發票,可以A工程項目的工程款扣除B工程項目的分包款后的余額計算A工程項目預繳的增值稅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
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建筑企業異地承攬建筑業務計算預繳的增值稅時,只能是A工程項目的工程款扣除A工程項目的分包款后的余額計算A工程項目預繳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