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再轉讓開發產品,還需要預繳土地增值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八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后再轉讓開發產品,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不需要再預繳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