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含免租期,起租日是否包含免租期?
答:《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號)第十四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應用本準則第三章第三節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編寫的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匯編2024(上冊)》中《第二十一章 租賃》規定,租賃期自租賃期開始日起計算。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如果承租人在租賃協議約定的起租日或租金起付日之前已獲得對租賃資產使用權的控制,則表明租賃期已經開始。租賃協議中對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時間的約定,并不影響租賃期開始日的判斷。
【例21-18】在某商鋪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于2×22年1月1日將房屋鑰匙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鑰匙后,就可以自主安排對商鋪的裝修布置并安排搬遷。合同約定有3個月的免租期,起租日為2×22年4月1日,承租人自起租日開始支付租金。
本例中,由于承租人自2×22年1月1日起就已擁有對商鋪使用權的控制,因此租賃期開始日為2×22年1月1日,即租賃期包含出租人給予承租人的免租期。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租賃不動產的租賃期開始日包括免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