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筆借款加權計息,統借統還能否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參考原云南國稅發布的《關于下發營改增問題解答摘編(十八)的通知》。
“二、其他增值稅問題解答
(一)統借統還相關問題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九)款第7項所稱的“統借統還”業務的相關問題解答如下:
……
3.企業集團將從不同金融機構(如從建行貸款2億,農行貸款1億,工行貸款2億,合計5億)取得的借款全部分撥給下屬單位,部分分撥合同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機構利率,但所有分撥合同利率按加權平均低于同期金融機構利率的,是否適用統借統還政策?
答:企業集團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不同金融機構的利息,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