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后又增資,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規定:“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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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因此,實收資本先減后增,減資時不退印花稅,后增加部分未超過減資前已繳納過印花稅的部分,不需要補貼印花,只就增加超過原已貼花部分補貼印花,即按照0.5億元繳納印花稅。